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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1

公告编号:2022-110证券代码:831396证券简称:许昌智能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方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

公告编号:2022-110充分的可行性分析,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该等事项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就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前形成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该等安排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市场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该等预案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为确保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了相应承诺,前述分析及相应的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

公告编号:2022-110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措施及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赔偿及约束措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上述回购股份和约束措施的制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赔偿及约束措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上述回购股份和约朿措施的制定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该等预案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

公告编号:2022-110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

公告编号:2022-110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制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各项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制度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服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服务的议案》,我们认为: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发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经验和能力,聘请程序合法合规,各中介机构与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服务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参考了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并且结合了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行情况与地区薪资水平。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来小康、马靖昊、夏清

2022年1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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