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冯建华 郭欣 王宏宇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