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
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公司拟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监管措施
2020年5月2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84号):
“2020年1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900.00万元至9,400.00万元。2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
为8,270.53万元。4月21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9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4,513.52万元。4月23日,你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513.52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修正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二)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高度重视,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相关规章制度和信息披露有关业务的深入学习,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