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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天: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2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

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11月10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

天环境”)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

送达的《复函》((2022)京01破285号)和《决定书》((2022)京01破285

号之一),北京一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

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因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

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

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2年11月7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安徽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2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复函》((2022)京01破285号)和《决定书》((2022)京01破285号之一),北京一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复函》的主要内容

北京一中院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

可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报告》(以下简称《提请报告》),并附管理人制作的《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分析报告》,以及博天环境向管理人提交的《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管理人在《提请报告》中称:博天环境继续营业将有利于保持公司的营运价值,有利于保障广大职工、债权人、出资人等相关方的利益,继续营业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许可博天环境进入重整程序后继续营业。经研究,答复如下:

许可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

二、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一中院认为:综合本院查明的情况,博天环境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已经拟定了自行管理的相关方案,明确划分了其与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亦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该公司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其继续经营、推进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 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北京一中院已经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

四、 风险提示

因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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