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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嘉维康: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0

证券代码:301126 证券简称:达嘉维康 公告编号:2022-062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0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10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茯苓路30号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王毅清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0,247,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6,505,700股的58.22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5,954,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6,505,700股的

51.30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292,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6,505,700股的6.92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614,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6,505,700股的9.01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321,7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6,505,700股的2.09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292,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6,505,700股的6.9213%。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247,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614,6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表决情况:同意120,247,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614,6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调整投资总额、实施地点及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247,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614,6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唐方、张莎琳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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