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东京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持有本公司股份692,46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6347%)的股东赵东京先生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2022年12月1日-2023年5月31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44,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320%)。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维宏股份”或“公司”)于今日收到董事、副总经理赵东京先生《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基本情况
姓名 | 职务 | 持有股数(股) | 占总股本的比例(%) | 无限售流通股(股) |
赵东京 | 董事、副总经理 | 692,460 | 0.6347% | 173,115 |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及上市后分红送转股。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
4.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姓名 | 无限售流通股(股) | 拟减持股数(股) | 拟减持股数占总股本的比例 |
赵东京 | 173,115 | 144,000 | 0.1320% |
注: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6.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三、本次减持计划相关主体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赵东京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部分股份除外),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前述股份。2.当首次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则本人所持有的前述锁定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18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3.同时,在遵守前述第1项和第2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进一步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以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不论本人在公司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披露本减持计划的减持进展情况公告。
4.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董事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1.董事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