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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能股份:《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损失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1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损失管理办法

(经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粗体为此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 金融资产减值

第四条 持有的金融资产是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应收款等。

第五条 各单位须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等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第六条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第七条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信用减值损失。

第八条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或者合同不超过一年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各单位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第九条 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于资产负债表日,若判断金融资产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第十条 信用风险的评价方法: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考虑在无需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基于历史数据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外部信用风险评级以及前瞻性信息。以单项金融工具或者具有相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一) 当触发以下一个或多个定量、定性标准时,公司

认为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发生显著增加:

1.定量标准主要为资产负债表日剩余存续期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升超过一定比例;

2.定性标准主要为债务人经营或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现存的或预期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变化并将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

(二) 违约和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的定义

当金融工具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时,公司将该金融资产界定为已发生违约,其标准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定义一致:

1.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中对债务人的约束条款;

3.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4.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业务,考虑历史统计数据(如交易对手评级、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类别、还款方式等)的定量分析及前瞻性信息,建立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敞口模型。

第十二条 以单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资产组合为基础时,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组合。

第十三条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信用损失的确认定方法

(一)应收款项

1. 按组合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工具

项 目确定组合的依据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其他应收款——应收政府款项组合款项性质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账龄组合账龄

2.按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

(1)具体组合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项 目确定组合的依据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应收银行承兑汇票声誉良好并拥有较高信用评级的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账龄组合账龄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

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应收款项——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账 龄应收账款 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含,下同)0.00
1-2年5.00
2-3年10.00
3-4年20.00
4-5年50.00
5年以上100.00

3.各单位对合并范围内的往来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

(二)债权投资

债权投资主要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资等。依据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

(三)其他债券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主要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券投资等。依据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

(四)长期应收款(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除外)

依据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长期应收款减值损失。

第十五条 对于信用风险的判断,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30日,则表明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除非企业在无需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即使逾期超过30日,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仍未显著增加。如果企业在合同付款逾期超过30日前已确定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则应当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损失准备。如果交易对手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约定的款项,则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逾期。

第三章 存货减值

第十六条 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范围,为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库存的燃料、原材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存货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对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和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造成的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按单个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跌价准备通常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八条 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确定: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

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

(一)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公司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销售价格;

3.公司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销售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公司所提供的商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第四章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

无形资产的减值

第二十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统称“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二十二条 长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 对于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的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二十五条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五章 商誉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七条 商誉应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将商誉的账面价值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先按照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商誉减值损失。

第六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作为资产减值损失的管理部门,对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各职能部门一旦发现存在资产减值现象或原减值因素消失,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在取得上述报告后或至少每年年末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后,对其可

收回金额或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能力作出判断,并与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比较。

第三十二条 需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由相关责任部门对其原因、相关数据等作出说明并提供确凿证据及明细清单,报公司财务部门核实。

第三十三条 对于出现了减值迹象的,公司无法进行判断的,而且影响重大的,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专业判断。

第七章 资产减值损失处理的披露与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经公司年度预算审议的技改、修理等项目,在履行了相关项目审批程序,并已披露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预计金额的,在实际发生时达到第三十四条标准的及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金融资产按账龄分类对应的计提比例计提坏账准备,达到第三十四条标准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除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以外的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且低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经公司总办会审议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且低于1亿元(含本数)的,经董事长审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公

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不含本数)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对于由于转让或处置需要核销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披露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监事会将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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