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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邦3: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有关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周小凤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0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有关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周小凤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腾邦国际”)于2022年11月10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304民初37110号,公司诉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周小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腾邦国际诉周小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福田法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已审理终结,现福田法院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周小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516399.38元;

2.被告周小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驳回原告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

关于收到法院有关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周小凤民事判决书的公告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其它说明

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周小凤参与了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产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911,097.00元,已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2,741,014.50元,未缴个人所得税税额1,170,082.50 元,公司将继续依法向周小凤追缴。

基于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官网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2022)粤0304民初3711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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