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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2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28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
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
章程》、《上海大屯能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
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
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
会影响时,对责任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汇总有关责任追究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
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
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
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
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第七条   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
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
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
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流程处理有关事项且造成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
误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
良影响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
       第八条 相关人员具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的,
采取以下形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改正并作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第九条   相关人员具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且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确系个人主观故
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经董事会认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
       第十条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从重处罚的形式包括:
    (一)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二)赔偿损失;
    (三)解除劳动合同;
    (四)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它形式。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
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其他经董事会认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
公司和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
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公司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编制中出现的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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