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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0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22年11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编制、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编制、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度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使公司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报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情况,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初步意见形成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编制、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求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理,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严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编制、信息披露有关的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第十八条 责任人对公司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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