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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10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2022年11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3、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4、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5、公司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及其他。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6、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主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等形式发布或者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2、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提高其工作效

率和服务水平。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见附件一):

1、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2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须与公司签订承诺函(见附件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将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活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资料以电子及纸质形式存档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未名医药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形式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管理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可作为附件)

附件二:

承 诺 书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单位)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签署本承诺书当日;

(八)经本单位(或研究机构)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的行为,视同本单位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单位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单位及其授权代表): (签章)

签署日期:

注意:研究报告或新闻稿发布前,请将待发表文件发送至未名医药董事会秘书处邮箱,待公司审核确认无事实错误或内幕信息泄露情况后方可发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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