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经2022年11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
监事代为履行。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邮件、电话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第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一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记录与公告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由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监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