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有关条件,本次发行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募集资金使用将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保军先生拟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并拟与公司签署《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但对公司独立性不会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用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使用。]
独立董事:
2022年11月9日
郭志宏 | 杨晓勇 | 张建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