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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世食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9

证券代码:836826 证券简称:盖世食品 公告编号:2022-195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八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中心统筹安排,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中心保存。

第八十九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资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通过。

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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