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相关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发行实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相关授权事项。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第3.2.4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我们同意聘任于茂荣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 英
赵 利
赵家俊
2022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