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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晨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8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甲方”)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授权开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专项存储本次投入的募集资金,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6月8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22]1882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268,44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9.11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329,999,983.9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927,097.1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25,072,886.77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的众验字(2022)第08549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根据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和存放金额如下:

开户名称开户行名称帐号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元)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营业部32250199763600004810补充流动资金326,819,983.95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将根据有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25

0199 7636 0000 4810,截止2022年11月4日,专户余额为326,819,983.9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睿、石啸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0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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