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春雁
冯杰荣
万加富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