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本)
为了规范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指引》、《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对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信
贷计划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但应确保
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
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
保资产安全,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责任追究、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
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
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在其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户集
中管理,且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
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
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
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应将该专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
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
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募集资金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
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有
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
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
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募投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投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
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
项目(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
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募集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
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