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确定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被提名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3号令)和《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被提名人已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卢之翔先生、张航先生和宋宇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确定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被提名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3号令)和《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被提名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3、被提名人已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裴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