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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章节 | 条款内容 | 修订后章节 | 条款内容 | |
第二条 【跟投项目范围】 | 跟投项目为公司或下属企业通过并购、合作、招拍挂或城市更新等市场化方式新获取的项目。由于特殊原因不纳入跟投范围的项目,需在项目获取前由公司内部决策机构讨论明确。 | 第二条 【跟投项目范围】 | 跟投项目为公司或下属企业通过并购、合作、招拍挂或城市更新等市场化方式新获取的项目。 | 根据最新监管要求进行修订。 |
第三条 【跟投人员范围】 | 跟投人员按照岗位职责与跟投项目的关联程度、影响力与重要程度,分为一类跟投人和二类跟投人两种类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跟投。其中,一类跟投人原则上为跟投项目相关的核心团队成员以及公司本部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二类跟投人为除一类跟投人之外,入职时间超过半年的公司正式员工。由于一类跟投人岗位与项目关联度大,直接影响项目收益,如一类跟投人放弃跟投,公司有理由认为该员工不胜任现岗位,将有权利采取包括调离岗位等在内的管理措施。 | 第三条 【跟投人员范围】 | 跟投人原则上为跟投项目相关的核心团队成员以及公司本部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跟投。由于跟投人岗位与项目关联度大,直接影响项目收益,如跟投人放弃跟投,公司有理由认为该员工不胜任现岗位,将有权利采取包括调离岗位等在内的管理措施。 | 根据最新监管要求进行修订。 |
第八条 【跟投总额限制】 | 跟投总额上限不超过项目自有资金峰值的10%,下限不低于项目自有资金峰值的1%或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 第八条 【跟投总额限制】 | 跟投总额上限不超过项目自有资金峰值的10%,下限不低于项目自有资金峰值的1%或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 根据最新监管要求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