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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9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2年11月15日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15—15:00。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15日上午10:00。

二、现场会议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方大炭素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方大炭素董事会。

四、参会人员:股东或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五、会议主要议程

(一)介绍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修订《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股东对议案进行审议并投票;

(三)宣布投票结果;

(四)宣读大会决议;

(五)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

(六)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并确保其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管理,对公司各单位、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督促其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发生的关联交易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及财务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主要负责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及信息披露等工作;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财务信息的核查和统计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处做好关联交易的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人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管理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1.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2.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二)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1.法人名称、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

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十八条 公司按照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

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并按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二)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跟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记录并向公司董事会和财务部备案;

(三)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交易对方按约定履行其义务。

第五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满足下列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一)规定的标准,但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本条(一)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领导班子审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在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若公司出资额达到第二十三条(一)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等权利,导致合并表报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等权利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等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的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条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审议程序或者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已披露但未履行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当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七)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达到本制度所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应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六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百分之百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

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或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请审议。

2022年11月15日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之三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机构信息

(一)事务所基本信息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创立于1988年12月,总部北京,是一家专注于审计鉴证、资本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政务咨询、税务服务、法务与清算、信息技术咨询、工程咨询、企业估值的特大型综合性咨询机构。

天职国际首席合伙人为邱靖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

天职国际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取得金融审计资格,取得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以及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最高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在美国PCAOB注册。天职国际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二)人员信息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天职国际合伙人71人,注册

会计师943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13人。

(三)业务规模

天职国际2021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26.71亿元,审计业务收入21.1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9.41亿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22家,主要行业(证监会门类行业,下同)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82亿元。

(四)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职国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额的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初至本公告日止,下同),天职国际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五)诚信记录

天职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涉及人员16名,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项目成员信息

(一)人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1:刘丹,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开始在天职国际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2.签字注册会计师2:李亚雄,202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开始在天职国际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齐春艳,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年开始在天职国际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不少于20家,近三年复核挂牌公司审计报告不少于20家。

(二)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天职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审计收费

公司管理层结合行业标准、审计服务质量及审计工作量等协商确定,2022年度的财务及内控审计费用与2021年度相同,分别为财务审计费用8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0万元。

请审议。

2022年11月15日

授权委托书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修订《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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