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与期间间隔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
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如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如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如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及调整机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对本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积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同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与中小股东沟通方式),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和变更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批准。股东大会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按照参与表决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披露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公司章程》或本规划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和执行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需发表明确意见。
第六条 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