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人才公寓给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本着独立判断的原则,发表以下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过程
本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访谈,查阅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董事会决议,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对此次关联交易事项及其合理性、必要性、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了核查。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上虞市首期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拟将所持有的一套人才公寓转让给倪佰泉先生。倪佰泉为公司监事,系关联自然人,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向倪佰泉转让人才公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拟转让给倪佰泉的人才公寓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广路1111号“求是家园”7幢1304室,房屋建筑面积98.31平方米,公司拟转让给倪佰泉的人才公寓总价款为人民币657,964.01元(其中房屋价款592,753.01元,地下车位价款为60,000.00元,代收代缴费用5,211.00元)。
本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倪佰泉,男,本科学历,注册安全工程师。2012年7月-2017年2月任公司
生产部技术员,2017年3月-2020年3月任公司丙工段工段长,2020年4月起任公司生产部副经理。2021年12月起兼任公司监事,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转让给倪佰泉的人才公寓是公司为落实地方人才激励政策,激励公司骨干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地方人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向绍兴市上虞海纳新农村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限价商品房,该房屋购买价格人民币652,753.01元。根据规定,企业购买人才公寓后应及时办理权证,并在5年内将人才公寓转让给企业人才。
公司已经办理完毕人才公寓的土地及房屋权属证书,为尽快落实人才激励政策,保持公司持续和稳定发展,公司拟将该人才公寓转让给倪佰泉先生。公司向倪佰泉转让人才公寓,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原则,房屋价款以原始购买价格652,753.01元原价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总价款为人民币657,964.01元(其中房屋价款592,753.01元,地下车位价款为60,000.00元,代收代缴费用5,211.00元)由购买方倪佰泉承担本次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公司向倪佰泉转让人才公寓的转让价格遵守《上虞市首期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转让价格不得高于申购时的政府指导价...”,为原价转让,与同地域上市公司人才公寓转让价格原则不存在差异。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人才公寓给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1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人才公寓给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倪佰泉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系依据地方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及人才激励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守了客观、公平的交易原则,关联交易定价符合政策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 ___________戴菲 万年帅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1 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