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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热电: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9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22年11月15日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录

目 录

1、股东大会议事日程 ...... 1

2、会议规则 ...... 2

一、会议的组织方式 ...... 2

二、投票表决方式 ...... 2

(一)现场会议投票表决方式 ...... 2

(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 3

三、表决统计及表决结果的确认 ...... 3

四、其他事项 ...... 3

3、议题(1)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 4

4、议题(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5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修订新旧对照表 ...... 6

5、议题(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15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事日程

股东大会议事日程会议名称: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时 间:2022年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00地 点:公司二楼会议室(昆明街32号)主 持 人:董事长 邵阳

时间内 容
14:001、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总数;介绍现场列席会议的情况;
14:032、宣读会议规则;
14:053、听取并审议议题报告;
(1)审议《关于公司更换董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4:454、提问、质询及解答;
14:505、产生监票小组;
14:55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投票表决;
15:007、休会,等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传送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15:308、复会。计票人员、监票人员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表决情况;
15:359、总监票人宣读股东大会表决统计结果;
15:4010、主持人宣布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
15:4511、出席会议董事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字;
15:5512、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16:0013、闭会。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会议规则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规则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会议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方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

2.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是:截至 2022年11月8日(星期二)下午三时整,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会议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

二、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如下:

(一)现场会议投票表决方式

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2.本次会议共审议3项议题:

议题1:关于公司更换董事的议案

议题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议题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表决票上写明姓名和实际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量。姓名或股份数量填写不全的表决票,视为弃权。

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填写表决票时,可在“同意”、“反对”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会议规则

或“弃权”格中任选一项,以划“√”表示,多划或不划视为弃权。未投票的表决票,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其所持的表决权在统计表决结果中作弃权处理。

5.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如有质询、意见或建议时,应举手示意,在得到主持人的同意后,方可发言。

(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15:00至2022年11月15日15:

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www.chinaclear.cn)投票表决。(具体操作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披露的《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2-043号。)

三、表决统计及表决结果的确认

1.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监事、选派股东及见证律师共同参加计票和监票,负责监督表决、统计全过程,其中公司监事担任总监票人。计票监票小组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核实,并在表决统计情况报告上签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2.由于网络投票时间在当天下午三点结束,届时将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题的合并表决统计情况由总监票人当场宣布,以判定本次会议议题是否通过。

四、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英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022年11月15日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更换董事的议案

议题(1)

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李俊修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公司董事会对李俊修先生在任期间勤勉尽责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控股股东大连洁净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拟推荐官喜俊先生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认为上述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确定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候选人已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简历:

官喜俊,男,1967年出生,中共党员,高级政工师,研究生。曾任大化集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大连东港建设集团党委副书记,现任大连洁净能源集团党委副书记。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公司章程》

议题(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及监管机构其他系列指引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公司拟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及增加内容见字体标粗部分),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附件:《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修订新旧对照表》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公司章程》

附件: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修订新旧对照表

原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修订理由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大连热电集团公司,采取定向募集方式于1993年9月1日设立本公司。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大连热电集团公司(现已更名为大连洁净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定向募集方式于1993年9月1日设立本公司。根据控股股东通知对本条进行完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本条进行完善。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八)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八)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八)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本条进行完善。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七)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八)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本条进行完善。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将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本条进行完善。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

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

(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 (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 (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本条进行完善。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本条进行完善。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删除条款后,法条序号直接改变。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本条进行完善。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公司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数(或称有效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数(或称有效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最后根据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本条进行完善。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本条进行完善。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本条进行完善。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本条进行完善。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本条进行完善。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本条进行完善。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本条进行完善。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本条进行完善。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对本条进行完善。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议题(3)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董事: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和要求,全面梳理相关治理制度,并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部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本次修订的主要制度如下所示:

上述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文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予以审议。

序号制度名称审批机构备注
1《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修订
2《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修订
3《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股东大会修订
4《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规则》股东大会修订
5《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东大会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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