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二〇二二年十月
3-2-1
声 明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保荐机构”)接受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浙江大农”)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上市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2-2
目 录
声 明 ...... 1
一、发行人概况及本次证券发行情况 ...... 3
二、本次证券上市符合北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 5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 10
四、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11
五、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11
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13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14
八、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 14
3-2-3
一、发行人概况及本次证券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全称 |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英文名称 | ZHEJIANG DANAU INDUSTRIES CO., LTD. |
注册地
注册地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下云村 |
注册时间
注册时间 | 2007年12月25日 |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 0576-82647866 |
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 | 高压清洗机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 2022.6.30/ 2022年1-6月 | 2021.12.31/ 2021年度 | 2020.12.31/ 2020年度 | 2019.12.31/ 2019年度 |
资产总额(元) | 479,467,812.15 | 469,798,991.89 | 451,291,452.96 | 399,850,003.73 |
股东权益合计(元) | 370,461,502.28 | 347,142,425.79 | 345,115,954.95 | 294,240,405.0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元) | 370,461,502.28 | 347,142,425.79 | 345,115,954.95 | 294,240,405.00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7.35% | 8.87% | 8.56% | 8.85% |
营业收入(元) | 126,606,717.30 | 292,811,215.51 | 252,294,968.78 | 230,938,402.71 |
毛利率 | 32.63% | 32.99% | 37.07% | 38.00% |
净利润(元) | 23,290,410.98 | 44,130,451.69 | 32,589,748.21 | 36,345,075.2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 23,290,410.98 | 44,130,451.69 | 32,589,748.21 | 36,345,075.2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 20,664,705.84 | 38,718,731.67 | 35,855,743.99 | 31,340,230.7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 20,664,705.84 | 38,718,731.67 | 35,855,743.99 | 31,340,230.7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49% | 12.88% | 10.15% | 13.1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 | 5.76% | 11.30% | 11.16% | 11.35%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2 | 0.79 | 0.59 | 0.68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42 | 0.79 | 0.59 | 0.68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38,010,334.47 | 61,551,670.47 | 64,564,151.73 | 55,334,485.23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5.09% | 5.18% | 5.96% | 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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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证券发行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 |
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发行股数
发行股数 |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8,683,333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且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2,802,499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1,485,832股。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況及监管要求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 |
定价方式
定价方式 | 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最终定价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协商确定。 |
每股发行价格
每股发行价格 | 不低于5.00元/股 |
发行前市盈率(倍)
发行前市盈率(倍) | - |
发行后市盈率(倍)
发行后市盈率(倍) | - |
发行前市净率(倍)
发行前市净率(倍) | - |
发行后市净率(倍)
发行后市净率(倍) | - |
预测净利润(元)
预测净利润(元) | - |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股)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股) | -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股)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股) | - |
发行前净资产收益率(%)
发行前净资产收益率(%) | - |
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
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 | - |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情况 | - |
发行方式
发行方式 | 通过公司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
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已开通北交所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即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 |
3-2-5
战略配售情况 |
本次发行股份的交易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的交易限制和锁定安排 |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
发行费用概算
发行费用概算 |
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承销方式及承销期余额包销;招股说明书在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刊登之日至主承销商停止接受投资者认购款之日
询价对象范围及其他报价条件 |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应当包括每股价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每个配售对象只能申报一个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得超过三个 |
优先配售对象及条件
优先配售对象及条件 |
二、本次证券上市符合北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及《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审核,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等相关议案,发行人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面值为1.00元,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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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已就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种类、股份数额、发行价格、发行对象、本次公开发行相关议案的有效期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全国股转系统公开信息,发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正式挂牌并公开转让,目前发行人位于创新层。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系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并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职资格、履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访谈,取得并复核了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调查了公司违法违规情况,并获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等,依据《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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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期间的挂牌情况和诚信情况,通过现场访谈、互联网等方式核查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违法违规情况,获取了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查阅了公司公告的审计报告等公告文件,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获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依据《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1、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全国股转系统公开信息,发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正式挂牌并公开转让,目前发行人位于创新层,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系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北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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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之“(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的要求。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参见本上市保荐书之“二、本次证券上市符合北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之“(三)发行人符合《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符合《上市规则》2.1.2之“(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要求。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最近一年期末发行人净资产34,714.2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34,714.24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之“(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的要求。
4、发行人本次发行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18,683,333股普通股股票(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不超过21,485,833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发行人符合《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之“(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的要求。
5、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5,605.00万元,发行人符合《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之“(五)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要求。
6、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预计不少于 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发行人符合《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之“(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的要求。
7、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北交所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上市标准,即“(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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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2020年度及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258.97万元、3,871.87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平均为10.73%,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的要求。根据保荐机构出具的《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预计市值分析报告》,预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发行人的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适用《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条第(一)项的标准。发行人符合《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之“(七)
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
8、发行人符合《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八)款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9、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期间的挂牌情况和诚信情况,通过现场访谈、互联网等方式核查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违法违规情况,获取了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查阅了公司公告的审计报告等公告文件。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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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发行人符合《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1.4的规定。
10、本次发行上市无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5条的规定。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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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保荐机构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本保荐机构将继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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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安排 |
1 | 事前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发行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后,及时向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提供有关决议及备阅文件,并在相关文件披露前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预留必要的事前审阅时间。 |
2 | 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发行人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股票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现发行人拟披露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发行人进行更正或补充。 |
3 | 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 | (1)对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2)对发行人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3)就发行人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
4 | 督促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1)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做出承诺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进行充分信息披露。(2)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3)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
5 | 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发表意见的情形 | (1)关联交易。(2)对外担保。(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4)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5)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且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的80%或者被强制处置。(8)北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
3-2-13
序号 | 事项 | 安排 |
6 |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的情形 | (1)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3)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4)违规使用募集资金。(5)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6)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7)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8)北交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专项现场核查报告。 |
7 | 核查手段 | (1)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2)察看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3)对有关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或者客观状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4)核查或者走访对发行人损益影响重大的控股或参股公司。(5)走访或者函证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6)走访或者函证发行人重要的供应商或者客户。(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意见。(8)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认为的其他必要手段。 |
8 | 采取必要措施;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北交所报告的情形 |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严重不当行为。(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3)北交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田洪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021-38175631 |
传真:
传真: | 021-38175588 |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 | 刘欣、冯卫平 |
邮箱:
邮箱: | liux460@easec.com.cn、fengwp826@easec.com.cn |
3-2-14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注意与发行人业务经营有关的风险以及其他投资者需关注的风险。
八、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浙江大农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公开发行注册办法》、《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同意保荐浙江大农申请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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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胡晓初保荐代表人:
刘 欣 冯卫平内核负责人:
李 源保荐业务负责人:
林 燕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田 洪
保荐机构(公章):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