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是基于公司长期战略发展的需求,有利于推动公司产业战略布局、促进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适应行业变革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杜烈康、芮斌、倪宣明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