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2023年拟发生采购的关联/连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连交易拟签署的框架协议进行了事前审查,协议中约定的定价公允,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1、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2、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不存在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7日,并同意1,026名激励对象获授17,973,500份股票期权。
3、关于公司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采购关联/连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健康元的关联/连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交易价格是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是公允、合理的定价方式。拟签订2023年采购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是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关联/连交易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的。
采购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司2023年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在审议上述采购关联/连交易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与健康元签订上述框架协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华、田秋生、黄锦华、罗会远、崔丽婕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