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2022年11月7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修订及生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咨询(质询)、接待和服务工作。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和传播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员的范围第五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 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一)公司回购股份,或者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拟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人员;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监管、登记和报备
第七条 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八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九条 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
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下称“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一)公司在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向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公司在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若有关方案为每10 股送红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超过6 股(含6 股),应向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向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向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在首次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应向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