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2-081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1月7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均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详情公告如下:
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情况
在公司注销已回购的A股股份前,公司处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并已行权1,518,429份期权,公司总股本由943,585,025股(其中A股股本为623,720,808股,H股股本为319,864,217股)增加至945,103,454股(其中A股股本为625,239,237股,H股股本为319,864,217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934,762,675元增加至人民币至945,103,454元。
二、修订相关制度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月5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2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反映上市规则附录三所载之核心股东保障水平,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治理的需要,董事会对相关制度作出修订。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以下简称《调整批复》)、《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以下简称《调整批复》)、《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三条 公司于1993年4月经广东省证监会粤证监发[1993]001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深人银复字[1993]第239号文批准,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外资股(B股)2828万股。该部分股票于1993年7月20日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市场上市流通。 公司于1993年7月经广东省证监会粤证监发字[1993]003号文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19号文批准,首次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1300万股A股,该部分股票于1993年10月28日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 | 第三条 公司于1993年4月经广东省证监会粤证监发[1993]001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深人银复字[1993]第239号文批准,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外资股(B股)2,828万股。该部分股票于1993年7月20日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市场上市流通。 公司于1993年7月经广东省证监会粤证监发字[1993]003号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19号文批准,首次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1300万股A股,该部分股票于1993年 |
上市流通。 | 10月28日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上市流通。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43,585,025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45,103,454元 |
新增该条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的H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托管。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托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经过公开发行股份、配股、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份以及外资股回购,公司的股本结构变更为:普通股295,721,852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183,728,498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62.13%,境内上市外资股111,993,354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37.87%。 ……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的首次授予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更为:普通股304,382,252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192,388,898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63.21%;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111,993,354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36.79%。 ……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2018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经过公开发行股份、配股、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份以及外资股回购,公司的股本结构变更为:普通股295,721,852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183,728,498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62.13%,境内上市外资股111,993,354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37.87%。 ……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的首次授予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更为:普通股304,382,252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192,388,898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63.21%;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111,993,354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36.79%。 ……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2018 |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更为:普通股943,585,025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623,720,808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66.10%;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319,864,217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33.90%。 |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更为:普通股943,585,025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623,720,808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66.10%;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319,864,217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33.90%。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后、公司回购的A股股份注销前,公司的股本结构变更为:普通股945,103,454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625,239,237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66.16%;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319,864,217股,占公司已经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33.84%。 |
第二十二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分别实施,境内上市内资股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 | 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分别实施,境内上市内资股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实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后,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后,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 |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法院强制执行的除 | 第三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法院强制 |
外。 | 执行的除外。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 |
第四十五条 所有已缴付全部款额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皆可根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 | 第四十六条 所有已缴付全部款额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皆可根据本章程自由转让;但是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董事会可拒绝承认任何转让文据,并无需申述任何 |
理由: …… 所有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可以只用人手签署转让文据,或(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盖上公司的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表格可用人手签署或机印形式签署。 | 理由: …… 所有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可以只用人手签署转让文据,或(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盖上公司的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表格可用人手签署或机印形式签署。公司可按照《公司条例》(香港法律第622章)第632条等同的条款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确定日,股权确定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删除该条 |
第四十九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 第四十九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 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 所有各部分股东的名册; (2)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主要地址(住所); (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 公司发行股本状况; (4)公司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董事会、审计师及监事会报告; (5)公司的特别决议; (6)公司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所购回自己证券的数目及面值,为此支付的总额、及就每一类别购回的证券支付的最高及最低价的 |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包括香港分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报告(按内资股及外资股(及如适用,H股)进行细分); (7)已呈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机关存案的最近一期的周年申报表副本; (8)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 (9) 公司债券存根。 ……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一)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 |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
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含30%)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30%以上(含30%)表决权的行使; (三)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30%以上(含30%)的股份; (四)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对发行股票、回购本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对发行股票、回购本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 |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 | 第七十三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在符合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前提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
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因董事会和监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及在会议议程中加入议案,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七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 第七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 |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书面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十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而如该法人股东已委派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则视为亲自出席论。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
第八十七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 | 第八十七条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须有权委任代表 |
| 或法定代表人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及债权人会议,而这些代表或法定代表人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 |
第八十九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提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八十九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提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一百零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零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本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关于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包括: …… 关联股东对前款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 |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包括: …… 关联股东对前款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向证券交易所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 |
第一百零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删除该条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及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书面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书面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除非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相关事项需以投票方式进行,或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除非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相关事项需以投票方式进行,或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可以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 |
…… |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适用的法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情况和表决情况。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适用的法律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情况和表决情况。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非自然人;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八)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在任职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 |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要求不受此影响)。 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如董事会委任董事以填补董事会的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名额,该被委任的董事的任期仅至其获委任后的首个年度股东大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选连任。所有为填补临时空缺而被委任的董事应当在接受委任后的首次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选举。除前述情形外,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 |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席),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本条第四款董事会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本条第五款董事会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
数选举产生。 |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提前五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通知。 |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通知时限为:提前五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于临时董事会召开当日以电话或其他形式作出合理通知。 |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四十条(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新增该条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
|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二)检查公司财务; …… (八)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 | ……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 (八)审核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相关人”)做出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做的事: …… (二)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一)项所述人员的信托人; (三)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一)、(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相关人”)做出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做的事: …… (二)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第(一)项所述人员的信托人; (三)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
(五) 本条(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五) 本条第(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税款。 |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税款,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应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除外。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二 |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二 |
十一日将董事会报告复印本连同资产负债表(包括适用法例规定须附录于资产负债表的各份文件)及损益帐或收支结算帐(含前述财务报告)或财务摘要报告,交付或以邮资已付的邮递方式送交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地址。 | 十一日将董事会报告复印本连同年度报告(包括年度账目及就该等账目而作出的核数师报告,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包括适用法例规定须附录于资产负债表的各份文件)及损益帐或收支结算帐(含前述财务报告))或财务摘要报告,交付或以邮资已付的邮递方式送交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在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地址。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境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编制。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及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编制。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境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编制。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布两次财务报告,即在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六十天内公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布两次财务报告,即在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六十天内公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 ……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 |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管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覆股东关心的问题。 …… |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管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并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其他财务报告审核、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公司的会计报表审计、其他财务报告审核、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的首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创立大会在首次股东年会前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在首次股东年会结束时终止。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的首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创立大会在首次年度股东大会前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在首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终止。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结束时起至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止。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
第二百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二百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与薪酬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三)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按本款(二)项的规定送出,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大会上宣读,并可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三)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按本款第(二)项的规定送出,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大会上宣读,并 |
以进一步作出申诉。 …… | 可以进一步作出申诉。 …… |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书面通知的14日内,应当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机关。如果通知载有前款2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或以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以及每名有权收到公司财务报表的人士;如以邮件方式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聘通知载有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听取其就辞聘有关情况作出的解释。 |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书面通知的14日内,应当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机关。如果通知载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提及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或以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以及每名有权收到公司财务报表的人士;如以邮件方式送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聘通知载有本条第三款第2项提及的任何应当交代情况的陈述,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听取其就辞聘有关情况作出的解释。 |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五)以E-mail方式送出; …… |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 |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发给内资股股东的通知,须在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公告。该公告一经刊登,所 |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发给内资股股东的通知,须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公告。该公告一经刊登,所有 |
有内资股股东即被视为已收到该等通知。 | 内资股股东即被视为已收到该等通知。 |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传真、电话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传真、电话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的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网站发布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的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网站发布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的至少一家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向内资股股东发出公告和进行信息披露。 |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中的至少一家报刊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网站向内资股股东发出公告和进行信息披露。 |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 …… |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 …… |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 |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遵从下述争议解决规则: |
…… (三)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三)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第(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本章程第六十三条所定义的主体。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第二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七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七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注册地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七十七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规范意见》、《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
第六条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十二条 在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及在会议议程中加入议案,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 …… |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权表决权。 ……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二)指定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书面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提案的股东(如有)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 |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 |
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作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 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包括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和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 |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 |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 |
第四十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 第四十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增加提案 |
或年度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 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取消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五个交易日之前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取消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二个工作日之前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 |
第四十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下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提案人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 | 第四十五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提案人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日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日的,提案人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日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
会公告,不足十天的,提案人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按照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按照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但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可以采取现场、网络或通讯(传真、电子邮件等)表决方式进行,但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
通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通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 |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债券和其它类似证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任何连续180天以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会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何连续180天以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何连续180天以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以及监事会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监事应分别提名和表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任何连续180日以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会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何连续180日以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任何连续180日以上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以及监事会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监事应分别提名和表 |
(二)职工代表监事1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采取等额或差额选举的方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普通决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直接进入监事会。 …… | (二)职工代表监事1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及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采取等额或差额选举的方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普通决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直接进入监事会。 …… |
第六十九条 因填写表决票不符合表决票说明或字迹无法辨认的,该表决票无效,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六十九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七十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无效的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七十条 不具有出席股东大会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无效的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
|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二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 关联股东对前款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 | 第七十二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关联股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 关联股东对前款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向证券交易所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 |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并说明股东大会通知情况、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并说明股东大会通知情况、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 (五)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证券交易所所规定须予披露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
第八十四条 公司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境内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选择香港报刊为境外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公司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披露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当选择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刊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同时在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多于”不包括本数。 |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拟定董事、独立董事报酬及津贴标准; (十七)负责履行香港《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第 D.3.1 条职权范围所载职能,职权范围包括:(1)制定及检讨发行人的企业 |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助理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
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3)检讨及监察发行人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4)制定、检讨及监察僱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5)检讨发行人遵守《守则》的情况及在《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行使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七条 董事会依据《治理准则》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在委员会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七条 董事会依据《治理准则》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在委员会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会主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
新增该条 |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履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的《企业管治守则》(以下简称《企业管治守则》)的企业管治职责,职权范围包括:(1)制定及检讨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2)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3)检讨及监察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4)制定、检讨及监察僱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5)检讨公司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的情况及在《企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
第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包括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且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及其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 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及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必须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两次例会于会议召开前十四日通知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监事。其他董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四次例会于会议召开前十四日通知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监事。其他董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和监事。 |
第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删除该条 |
第十五条 董事会例会及临时会议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形式的通知,临时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通知。 | 第十五条 董事会例会及临时会议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形式的通知,临时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于临时董事会召开当日以电话或其他形式作出合理通知。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四)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提议时;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 |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会议的其 |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董事 |
他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 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公司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 |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三)应出席的董事人数、实际出席人数(含委托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表决结果(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具体票数及是否获批准通过),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 |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另有规定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额20%以上的,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额20%以下(含20%)的,由董事会审查批准;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额10%以下的,董事 |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另有规定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额20%以上(不含20%)的,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额10%(不含10%)至20%以下(含20%)的,由董事会审查批准;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 |
会可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查批准。 …… | 经审计净资产额10%以下(含10%)的,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查批准,事后报董事会备案。 …… |
第四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 对不属《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范围或金额不超过《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对外担保,报董事会审批通过;对属《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范围或金额超过《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限额的对外担保,董事会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四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 对不属《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范围或金额不超过《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限额的对外担保,报董事会审批通过;对属《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范围或金额超过《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限额的对外担保,董事会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 |
新增该条 |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多于”不包括本数。 |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应当包括股东代表2人和公司职工代表1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
第十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 第十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低于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 (二)检查公司财务;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
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 |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审核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 |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例行会议,即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最近会计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的一次会议,其他会议为临时会议,经监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监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监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监事长通过董事会秘书处通知各有关人员作好会议准备。 |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例行会议,即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最近会计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的一次会议,其他会议为临时会议,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监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通过董事会秘书处通知各有关人员作好会议准备。 |
第十六条 监事会例行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传真等)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1天通知。 | 第十六条 监事会例行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包括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话等)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1日通知。 |
第十八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董事会秘 | 第十八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日送达董事会秘 |
书处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 书处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 |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委托出席除外)。 |
第二十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处汇集分类整理后,交监事长审阅,由监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 第二十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处汇集分类整理后,交监事会主席审阅,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每项议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每项议案作出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主持。监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监事长指定的人员作主题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提案的主导意见等。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监事会主席指定的人员作主题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提案的主导意见等。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
第二十八条 监事长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列席监事会会议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 |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列席监事会会议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
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列席人员意见。 | 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列席人员意见。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如果按证券交易所规定须予披露的,应及时公告。 |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 |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应出席的监事人数,实际出席监事人数,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四)每项议案表决结果(包括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 |
新增该条 |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多于”不包括本数。 |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一条 为规范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实用效率和效果,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实用效率和效果,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 |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 |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 |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 |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 |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
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 |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
……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 | ……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 |
…… | …… |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 |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 |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情况以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
司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 | 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
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 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第二十九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 | 第二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应当经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第三十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删除该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 |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 |
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 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 | 第三十三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次《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修订后,有关条款的序号将作相应调整。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