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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8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11月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1月1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参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

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取消其获授股票期权资格。公司对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034人调整为1,026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8,000,000份调整为17,973,500份。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首次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与会监事一致认为:

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11月7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026名激励对象授予1,797.35万份股票期权。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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