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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7

证券代码:300292 证券简称:吴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2-069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或者修改议案的情况;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星期一)9:30;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号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卫方先生。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2人,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309,152,7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0408%。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实际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305,972,3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803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持有的股份数为3,180,4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70%。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王恺、龚立雯。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现金收购福州四九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0%股权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09,009,97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9.9538%;反对142,8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

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916,422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8.2281%;反对142,8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1.7719%;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收购福州四九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0%股权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09,009,97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9.9538%;反对142,8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7,916,422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8.2281%;反对142,8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1.77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

五、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王恺、龚立雯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且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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