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3 证券简称:皖维高新 公告编号:2022-078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1月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研发中心大楼6楼百人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3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24,959,507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8.2058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福胜先生主持本次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独立董事戴新民先生、尤佳女士、崔鹏先生因疫情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投资年产6万吨乙烯法特种聚乙烯醇树脂升级改造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824,003,107 | 99.8840 | 956,400 | 0.1160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822,129,557 | 99.6569 | 2,798,250 | 0.3391 | 31,700 | 0.0040 |
3、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89,794,103 | 99.0075 | 868,400 | 0.9575 | 31,700 | 0.0350 |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4.01 | 关于补选毛献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759,558,951 | 92.0722 | 是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投资年产6万吨乙烯法特种聚乙烯醇树脂升级改造项目的议案 | 89,598,403 | 98.9438 | 956,400 | 1.0562 | 0 | 0.0000 |
2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87,724,853 | 96.8748 | 2,798,250 | 3.0901 | 31,700 | 0.0351 |
3 | 关于增加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 89,654,703 | 99.0060 | 868,400 | 0.9589 | 31,700 | 0.0351 |
4 | 关于补选毛献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25,154,247 | 27.7779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共审议四项议案。
①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其余三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其中,议案3《关于增加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为关联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议案4《关于补选毛献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为累积投票事项,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2、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表中,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参与表决的票数(139,400股)不在统计数据之内。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方、张佳敏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