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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名医药: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5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1月2日,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未名”)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京民终3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前期情况说明

2018年4月17日,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兴”)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39号的办公楼及厂房的电源,被通过位于同一地址的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总配电室的总控开关人为切断,造成北京科兴事件当天在产品(疫苗)和事件前已结束生产但需于2018年4月17日在线生产的产品(疫苗)损失,共计市场价值1,540.4万元。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出具(2018)京0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事件起因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未名与科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兴香港”)关于北京科兴控制权存在争议,潘爱华是由厦门未名委派担任的北京科兴董事长,罗德顺是由厦门未名委派担任的北京科兴监事,判决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未名、潘爱华向北京科兴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1,540.4万元。

二、本次诉讼基本情况及法院判决结果

上诉人(原审原告):科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爱华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科兴香港、上诉人厦门未名因与被上诉人本公司、被上诉人潘爱华、被上诉人北京科兴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18年4月17日的断电行为本公司并未参与,本公司并非共同侵权人,但在案涉侵权行为发生时,厦门未名的唯一股东是本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厦门未名在二审审理中提供了2017年度至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因审计报告存在保留意见,不能完整、准确反映厦门未名与本公司之间财务往来,不能证明厦门未名财务独立于本公司,故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本公司应对厦门未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出具(2021)京民终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厦门未名、潘爱华向北京科兴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1,540.4万元,同时,本公司对厦门未名上述赔偿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本次《民事判决书》,厦门未名、潘爱华向北京科兴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1,540.4万元,同时,本公司对厦门未名上述赔偿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预计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收集证据,通过有关途径追索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3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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