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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5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4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含本数)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4日(星期五)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28日

3、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迎松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63,668,5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81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33,023,8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48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0,644,6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2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30,644,6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2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30,644,6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278%。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及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3,563,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04,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539,7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74%;反对104,9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63,657,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1,2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33,4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11,2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方娟 杨军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1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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