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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5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年10月25日,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至2022年11月4日在公司内部OA系统对纳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本次激励计划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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