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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科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5

证券代码:002729 证券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2-090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支持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融资效率,同意公司2022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贷款等业务时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额度的担保(或反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24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来电路保护”)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厦门分行”)签订了《最高额融资合同》,最高融资额度为5,900万元,额度有效期3年。对于前述融资额度,公司与华夏银行厦门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公司为好利来电路保护在上述融资额度内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上述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属于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担保额度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6月23日注册地址: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法定代表人:芮斌注册资本:2,200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好利来电路保护100%的股权,好利来电路保护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具体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2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207,587,669.69256,159,346.29
负债总额77,443,098.97102,379,214.95
净资产130,144,570.72153,780,131.34
项目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经审计)2022年1月1日-9月30日(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212,839,411.56169,040,375.26
利润总额38,109,074.5026,233,047.40
净利润33,839,363.4423,715,740.62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好利来电路保护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债务人: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人民币5,900万元。

2.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抵押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抵押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债务人:好利来(厦门)电路保护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人民币5,900万元。

2.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抵押权、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3.抵押财产为厂房,抵押财产具体清单如下:

序号抵押财产处所权属证明及编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
1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之1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10412号11,352.55
2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之2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10408号14,781.17
3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之3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10404号14,787.54
4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之4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10402号14,783.17
5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之8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10400号4,561.25
6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之9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10397号4,562.13
7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之10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10396号28.31

4.抵押财产合计评估价值:人民币15,243.24万元

5.抵押权的实现: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1)任一主债权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乙方未受清偿的;

(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乙方未受清偿的;

(3)甲方无力保持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态的,或发生本合同第10.3款所述情形,甲方未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4)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被申请重整或破产、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

宣布解散(撤销);

(5)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本合同约定乙方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0,100万元,占公司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20%,均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好利来电路保护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最高额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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