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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为智能:4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4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证券代码:832876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echvision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TCL国际E城D2栋5楼A单元)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自愿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李晓辉、李青康)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承诺函。”

2、持股10%以上股东新余慧创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盖章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承诺函替代本企业之前就本承诺函事项所作出的承诺。本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晓辉、洪浩波、肖明峥、王静、李丽娟、赵玲飞、谢贤川、廖全继)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承诺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的情形,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顺序及措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达成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两者孰高)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两者孰高)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3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 30%。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3、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若根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 2%。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完毕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2、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开始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2、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5、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五、约束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如有)、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4)上述承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如有),直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4)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5)上述承诺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三)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四)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公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二)现金分红的比例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本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根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进行审议。(五)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利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六)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指定周期与调整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还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明确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充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晓辉、洪浩波、肖明峥、谢贤川、廖全继)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的情形,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顺序及措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达成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两者孰高)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两者孰高)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3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 30%。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3、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若根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 2%。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完毕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2、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开始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2、若因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5、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五、约束措施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如有)、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4)上述承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如有),直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4)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有)。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5)上述承诺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本次发行的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对于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有权机关最终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启动回购事宜。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若发行人未履行《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中有关回购、承诺损失等义务,发行人可以停止制定现金分红计划并暂停发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如有)。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公司确认且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晓辉、洪浩波、肖明峥、邓家明、徐尧、王静、李丽娟、赵玲飞、谢贤川、廖全继)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本次发行的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对于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有权机关最终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依法启动回购事宜。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持股或者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此外,本人同意,若发行人未履行《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中有关回购、承诺损失等义务,发行人可以停止制定现金分红计划并暂停发放本人的薪酬、津贴(如有)。上述承诺内容已经本人确认且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辉)承诺

“本人为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减少,本人将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司签署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并保证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承诺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且不得变更、撤销。本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晓辉、洪浩波、肖明峥、邓家明、徐尧、王静、李丽娟、赵玲飞、谢贤川、廖全继)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约束职务消费行为;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5、公司未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的,同意将行权条件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承诺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且不得变更、撤销。本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晓辉)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北京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6)同意公司调减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晓辉、洪浩波、肖明峥、邓家明、徐尧、王静、李丽娟、赵玲飞、谢贤川、廖全继)承诺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在北京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5)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辉、李青康)承诺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

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产品或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未来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产品与业务范围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产品或业务方面存在竞争,则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1)停止生产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3)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发行人的经营体系;(4)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利益及其它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八)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晓辉、李青康、新余市慧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现有的以及其后可能设立的控股企业,下同)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发行人签订正式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提供比独立第三方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切实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

4.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职务便利,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占用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源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晓辉、李青康)承诺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产和资源。如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人将严格遵守并监督公司加强规范及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相关制度的实施。本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十)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李晓辉)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一)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李晓辉)承诺

“若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或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要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本人愿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等全部费用,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本人将促使公司及其子公司全面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全体在册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十二)关于限售的承诺

1、董事长、总经理(李晓辉)承诺

“1、慧为智能上市后,若慧为智能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事项,自上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之后 6 个月内,自愿限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慧为智能股份,并按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股份限售手续;

2、慧为智能上市后,若本人发生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事项,自上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之后 12 个月内,自愿限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慧为智能股份,并按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股份限售手续。”

(十三)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慧为智能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慧为智能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将来成立之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之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挂牌公司。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公司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在公司、本人在持股或经营管理公司期间,公司、本人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2)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公司、本人及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

(3)公司、本人承诺不利用持股或经营管理公司地位,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事宜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全套申请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2022年1-6月审计报告(大华审字

[2022]0018621号)、2022年1-6月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1752号)、2022年1-3月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0294号)、2021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1932号)、2020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7362号)、2019年度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622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3039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304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8454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8455号)、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2]008456号)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阅报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等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8.0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领域为消费电子、智慧零售、网络视讯等领域,如上行业参与的企业众多,市场竞争激烈。

经过多年的发展,以笔记本、平板电脑为代表的消费电子产品形成明显的市场集中趋势,其中联想、戴尔、惠普、苹果等排名前十的品牌厂商占据市场超过80%的份额,市场集中程度较高。公司配套的消费类产品品牌多为区域优势品牌,且面临较为激烈的竞争。

智慧零售、网络视讯等领域,目前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吸引了大量的企业进入,其中不乏一些大型上市公司,行业竞争也随之加剧。行业内主要企业积极推出新产品、新技术,试图赢得市场。

与同行业可比(拟)上市公司相比,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如果公司产品策略、研发、响应速度、产品质量等方面不能及时满足客户需求,可能导致公司客户流失,将会为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下游领域市场需求与全球宏观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从国内来看,近年来我国GDP增速较往年有所放缓;从国际上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逆全球化浪潮凸显,将会对全球贸易带来不利影响。

当经济增长放缓、不确定性增强时,公司产品消费者可能会推迟或者取消相应产品的购买,导致公司销售额降低,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技术更新换代风险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类产品的技术迭代较快。国内外芯片厂商,比如英特尔、高通、联发科、瑞芯微等,每年均会推出更新换代产品,Windows、Android、Linux等操作系统每年进行版本迭代更新,叠加以大数据、人

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的快速应用,推动电子类产品的相关技术日新月异。公司保持较大的研发人员规模以跟进行业技术最新发展趋势,进而满足下游客户不断提高的产品技术要求。如果公司未能及时跟进市场最新技术进展并推出富有竞争力的产品,或者公司主要优势技术路线逐渐被市场边缘化甚至淘汰,将会导致公司客户流失、产品市场份额下降,进而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4、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合计10家,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收入占比收入占比收入占比收入占比
Foryou Digital Co.,Ltd.3,075.1914.72%7,541.0517.14%3,299.7810.41%2,383.548.33%
Thirdwave Corporation5,178.6924.79%6,094.6813.85%3,017.179.52%3,324.5211.62%
杭州施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63.580.30%2,522.535.73%5,520.0017.41%4,822.6216.86%
北京亚博高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林瑞德科技有限公司771.053.69%2,511.875.71%1,068.363.37%1,352.904.73%
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28.808.75%2,191.754.98%1,494.154.71%--
青岛中科英泰商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14.071.02%1,151.602.62%1,883.535.94%570.451.99%
Ditecma S.A. De C.V.------4,018.6914.05%
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4.533.85%2,080.824.73%1,197.673.78%1,677.315.86%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7.014.53%2,189.494.98%1,349.124.26%642.032.24%
Medion AG1,409.816.75%----6.170.02%
合计14,292.7268.41%26,283.7959.74%18,829.7859.40%18,798.2365.71%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如上主要客户销售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5.71%、59.40%、

59.74%及68.41%,主要客户相对集中。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存在一定的变动。其中,2019年度第二大客户Ditecma2019年度之后不再继续合作,收入占2019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为14.05%;施强教育为2019年度、2020年度公司第一大客户,受“双减”政策等影响,公司与施强教育业务于2021年度、2022年1-6月业务有所下滑,销售收入同比分别下滑2,997.47万元、713.95万元,同比下降54.30%、91.82%,占当期营业收入比重为6.81%、3.42%。中科英泰为公司2020年前五大客户,受其自身业务拓展影响,公司2021年对其销售有所下滑。以上主要客户中,除Ditecma、施强教育及中科英泰外,其余客户报告期内均总体呈现增长趋势,但受新冠疫情、客户自身需求及公司配套供应产品等因素影响,2020年度亚博高腾、熵基科技等客户收入较2019年度出现了小幅下滑;2022年1-6月ForyouDigital、中科英泰等客户收入较同期有所下滑。

公司与主要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且公司为如上主要客户的核心供应商。但电子产品迭代周期较短,下游客户需求多种多样,市场变化迅速。如上客户虽然在各自的市场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但是若其受所处市场的波动导致对公司产品需求减弱,或者公司产品不能持续满足客户需求等原因导致主要客户及订单流失,将会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5、原材料供应及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IC类、LCD显示与触控模组、PCBA主板与通讯模块、结构件以及电子元器件等。2020年以来,公司大部分原材料出现了不同幅度的价格上涨,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大幅上升,进而提升了公司产品生产成本。

另外,受物联网、车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芯片需求提升,及疫情等因素限制了芯片产能供应,国内外芯片供应紧张,价格大幅上升,甚至部分IC出现断供情况,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客户订单交付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构成中直接材料成本占比超过90%,如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及时将材料价格变动传导至下游客户,或者出现核心原材料供应短缺,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海外销售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销售金额分别为16,474.55万元、16,481.06万元、25,422.92万元和13,308.01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42%、52.56%、58.40%和64.12%。公司海外业务主要以美元报价,近年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波动幅度较大,对公司出口产品的盈利能力产生不确定性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产生的汇兑损失分别为35.20万元、123.63万元、40.78万元和55.32万元,后续若出现汇率大幅波动,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893.24万元、净利润1,510.43万元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425.55万元,较2021年同期分别增长437.54万元、211.70万元及215.29万元。2022年以来,国内新冠疫情出现反复,为了快速抑制疫情扩散与传播,深圳地区采取暂时性的停工停产等措施,公司的采购和生产活动在短期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部分订单交付延迟。后续随着疫情形势的好转,公司积极的复工复产,采购与生产经营活动已恢复正常。另外,俄乌战争、欧美等国家或地区通货膨胀等因素导致公司境外销售受到一定不利影响。虽然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业绩规模较同期有所增长,但是若疫情进一步在全球扩散、地区冲突持续恶化,可能影响国内外客户消费需求,进而可能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公司产品类型主要分为消费电子类和商用IOT类。其中,公司消费电子类业务以ODM模式为主、OBM模式为辅。近年来,全球消费电子类产品出货相对平稳,形成了以联想、苹果、戴尔、惠普等寡头竞争格局,行业竞争激烈。凭借多年的技术积累,虽然公司与主要ODM客户Foryou Digital、Thirdwave及施强教育等合作紧密,但主要ODM客户业务规模相对较小且市场份额较低。受“双减”政策等影响,主要ODM客户施强教育于2021年度业务有所下滑,若其经营未能及时、有效调整,将会对公司消费电子类业务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公司OBM业务占比较低且不存在依赖,但2022年销售收入下滑明显。如果公司核心客户下游市场萎缩、降低公司产品的供应份额或自有品牌业务发展不及预期,将会影响公司消费电子类业务收入,进而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从商用IOT类产品来看,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商用IOT类产品市场规模快速发展,渗透到各个行业的各个领域。虽然公司与行业知名客户深信服、

新视云、好视通等达成稳定合作关系,但商用IOT类产品种类较多,国内生产厂家众多,领先企业优势地位明显。如果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新产品开发不及预期等导致公司客户流失或者供应份额降低,也将会导致公司业绩下滑。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导致公司产品生产成本上升,进一步压缩了公司产品毛利率水平。虽然2022年以来,IC、LCD屏等原材料供应紧张得到一定的缓解,但不排除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形,从而使得公司业绩存在下滑的风险。

综上,公司未来业绩受到主要客户自身销售情况及公司供应份额、原材料价格波动、疫情、地区不稳定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存在业绩下滑风险。

8、疫情等不可抗力风险

2020年1月以来,新冠病毒疫情在全球蔓延,国内外政府相继出台限制人员流动、调整开工复工时间、疫区隔离封锁管控等防控措施。国内疫情管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除了零星疫情爆发外,总体而言社会生产经营有序开展,人员正常流通。但国外疫情依然大范围流行,且未有明显管控迹象。新冠病毒为RNA病毒,变异较快,自2020年1月以来,全球流行毒株经历了阿尔法、贝塔、德尔塔、奥密克戎等多个变种,之后也不排除传染性、致病致死率更高的毒株出现,为全球经济复苏带来重大不确定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58.42%、52.56%、58.40%和

64.12%。海外疫情的发展,一方面导致海外需求的下降,另外一方由于疫情管控措施等原因导致公司生产受阻,跨境物流停运、延迟,造成公司产品交付延迟、运费提升、运输时效降低,以上因素将持续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022年一季度公司受疫情影响外销订单延期交付金额约为1,000万元,不存在因疫情影响取消订单的情况。受俄乌地区冲突、能源供给缩减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欧洲地区经济复苏态势放缓,2022年第一季度公司在欧洲地区的OBM业务收入同比出现约70%的大幅下滑,公司OBM业务收入占比较低,不存在依赖。但如果未来海外疫情与政治经济局势出现剧烈变化,可能将导致公司在海外市场业务拓展不及预期,进而影响公司海外业务的稳定发展。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9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3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得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1月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22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慧为智能”,股票代码为“832876”。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11月9日

(三)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四)证券代码:83287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384.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623.4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96.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835.4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47.9898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047.9898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336.0102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575.4102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41.04万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39.40万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8.0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4,788.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6,384.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为5.11亿元。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2,540.34万元(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2020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8.35%(上述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公司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740.91万元(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202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4.51%(上述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

综上,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英文名称Techvision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发行前注册资本4,78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1年5月25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3月19日

住所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TCL国际E城D2栋5楼A单元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研发与销售;通信产品、电子产品、电子软件技术产品的研发与销售;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业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设备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产品及通信产品、电子产品、电子软件技术产品的生产。

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以ODM模式为主,专业从事智能终端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智能终端产品的解决方案。

所属行业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18055

电话

电话0755-26099742

传真

传真0755-26650129

互联网网址

互联网网址www.techvision.com.cn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Info@techvision.com.cn

信息披露部门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

信息披露联系人廖全继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755-26099742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李晓辉,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1,599,200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65.9967%,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49.4975%(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使前),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47.7084%(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李晓辉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能够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李晓辉,男,1971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2年7月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自动控制专业;2005年12月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92年至1995年就职于电子部南京十四所,任工程师;1995年至2000年就职于美国Oak Technology Inc.深圳办事处,任中国办事处经理;2000年至2007年就职于增你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任中国大陆区总经理;2007年至2011年就职于深圳市德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1年至今就职于本公司,曾任慧为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任期三年,自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为李青康,男,1939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8年毕业于扬州水利学校,水利工程专业;1958年至1995年,福建省松溪县水电局,任工程师。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上图系直接持股情况,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上图系直接持股情况,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

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序号姓名直接持股数量(股)间接持股数量(股)职务任职期间
1李晓辉31,599,200271,952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
2洪浩波719,000672,000董事、副总经理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
3肖明峥342,500237,500董事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
4王静315,500115,500监事会主席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
5谢贤川669,377115,500副总经理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
6廖全继84,000160,999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
8李丽娟-31,500职工监事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
直接持股数量(股)占比 (%)直接持股数量(股)占比 (%)直接持股数量(股)占比 (%)

一、限售流通股

一、限售流通股

李晓辉

李晓辉31,599,20065.996731,599,20049.497531,599,20047.7084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新余市慧创投资管理合伙(有限合伙)

新余市慧创投资管理合伙(有限合伙)8,161,12517.04508,161,12512.78378,161,12512.3217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前持股10%以上表决权的主体

洪浩波

洪浩波719,0001.5017719,0001.1263719,0001.0855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股份总数的20%董事、副总经理

谢贤川

谢贤川669,3771.3980669,3771.0485669,3771.0106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副总经理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股份总数的20%

肖明峥

肖明峥342,5000.7153342,5000.5365342,5000.5171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股份总数的20%董事

王静

王静315,5000.6589315,5000.4942315,5000.4763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股份总数的20%监事会主席

李青康

李青康315,0000.6579315,0000.4934315,0000.4756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廖全继84,0000.175484,0000.131684,0000.1268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承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股份总数的20%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广州菲动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菲动软件科技有限公司--410,4000.64291,596,0002.4096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深圳海红天远微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海红天远微电子有限公司----320,0000.4831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北京金证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金证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319,2000.4819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嘉兴大简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嘉兴大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19,2000.4819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深圳市丹桂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50,0000.3774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其他限售股

其他限售股744,0001.554744,0001.1654744,0001.1233自愿限售等其他限售情形

小计

小计42,949,70289.702843,360,10267.920045,754,10269.0795————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4,930,29810.297220,479,89832.080020,479,89830.9205————

合计

合计47,880,000100.000063,840,000100.000066,234,000100.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李晓辉31,599,20049.4975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2新余市慧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161,12512.7837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3广州菲动软件科技有限公司1,596,0002.500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4洪浩波719,0001.1263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5谢贤川669,3771.0485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6任小玲630,0000.9868-
7李庚友630,0000.9868-
8邹晓明420,5000.6587作为核心员工参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限售
9杨凡420,5000.6587-
10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384,7560.6027-

合计

合计45,230,45870.8497-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李晓辉31,599,20047.7084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2新余市慧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161,12512.3217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3广州菲动软件科技有限公司1,596,0002.409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4洪浩波719,0001.0855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5谢贤川669,3771.0106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6任小玲630,0000.9512-
7李庚友630,0000.9512-
8邹晓明420,5000.6349作为核心员工参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限售
9杨凡420,5000.6349-
10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做市专用证券账户384,7560.5809-

合计

合计45,230,45868.288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596.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1,835.40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8.0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3.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3.2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8.6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7.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9.3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8.3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1年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43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41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61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74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27,680,000.00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大华验字[2022]000759号《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96.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止2022年11月1日止,应募集资金总额为127,68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17,702,307.00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9,977,693.00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15,96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94,017,693.00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770.2307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946.4391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1,274.656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450.8544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297.1698万元;

3、律师费用:182.4004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等费用:4.7170万元;

5、材料制作费:11.2075万元;

6、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为0.080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为0.0900万元。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0,997.77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736.76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国信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2年10月27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239.40 万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554.96万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7.43%,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4.72%。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835.4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6,623.4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已与国信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其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新无界签署了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珠支行775776285379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生态园支行755935087710999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生态园支行755940529210288智能终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玉龙、郑伟可在乙方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 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 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 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 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 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 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贺玉龙、郑伟

项目协办人

项目协办人袁剑波

项目其他成员

项目其他成员张延辉、石宇婷、陈业燊、陈夏菲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

传真0755-82130620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国信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鉴于上述内容,本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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