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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恒新材: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4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预案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2、启动条件

当某一年度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则将触发稳定股价的预案。

触发启动发行条件后,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3、停止条件

(1)在上述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达到启动条件的情形,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4)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分别为: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1、公司股票回购

(1)当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回购股份的方案。

(2)回购的方式应当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应在触发回购股票情形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市所在地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交易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5)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数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6)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合计使用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8)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

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10个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符合以下各项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税后)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税后)的5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增持时公司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增持时公司总股本的2%,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为准);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后,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3)负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10个交易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依据)。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该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6)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后3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1)公司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④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人届时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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