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本次规划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八、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事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开兵 陈伟岳 许 刚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