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达利”)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定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江西科达利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三期)、科达利年产7500万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做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六、公司编制的《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完善、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及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批准。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监事签字:
陈小波 李燎原 李武章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