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事先审核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及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材料,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对上述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开兵 陈伟岳 许 刚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