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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融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可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2021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除暂缓登记的激励对象李雪莹女士和孔继阳先生、离职人员及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考核结果为“E”)人员外,剩余381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可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381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1,735,489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2020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冯海涛、吴建华、佘江炫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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