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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赛集团: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3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建朝、李明、王明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5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赛集团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2年4月26日,因赛集团披露《关于财务信息更正的公告》,公司将原按照总额法确认的业务收入修正为按照净额法核算,分别调减2021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2,830.18万元、16,509.43万元、19,018.48万元,占更正前相应报告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03%、36.46%和29.85%。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三季度报告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因赛集团董事长王建朝,总经理李明,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明子,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因赛集团、王建朝、李明、王明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规范财务核算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个月内向有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在2021年度开展规模化的互联网媒介精准投放业务,在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时,公司按照往年对于媒介代理类业务收入的确认方式,将上述三个季度发生的互联网媒介精准投放代理项目的营业额按总额法确认为当期的营业收入。公司在进行2021年年度审计时,依据当年新聘任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建议,谨慎地将上述互联网媒介精准投放代理项目的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该调整主要影响营业收入,未对公司各期的净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特此公告。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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