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谨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专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勉 吴学斌 程 鑫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