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修订)》《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技术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11月3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授予256.3415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4.08元/股。
二、关于聘任高级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向军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赵怀亮:
麻志明:
刘功润: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