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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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中昌,A股证券代码:600242;
厉群南,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2号)查明的事实,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2020年1月17日,公司子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钰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上海钰昌与银码正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28名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系列协议,并返还上海钰昌已经支付的转让款6.26亿元。上述涉案金额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9.44%,已达到以临时公告对外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对外披露,直至2020年6月30日才公告上述事项。同时,上述案件审理期间,上海钰昌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法院已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和7月30日作出裁定,但公司未就上述诉讼重大进展事项及时予以披露。
2021年5月24日,上海碧晟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上海今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及金额约2,522万元。2021年6月9日,百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起诉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趋识科技有限公司,涉及金额4,977.23万元。上述两起诉讼累计金额达到7,499.23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4.26%,已达到以临时公告对外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对外披露,迟至2021年11月23日才对外披露百度相关诉讼事项,2022年4月30日才披露上海碧晟相关诉讼事项。公司也未及时公告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财产等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诉讼事项,并根据诉讼推进情况及时披露进展公告。但公司在单笔诉讼金额、累计诉讼金额分别达到披露标准的情况下,均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1.1条、第11.1.2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广东证监局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厉群南(2019年12月27日至2021年8月2日代行董事会秘书职务)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其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
秘书)厉群南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