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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珠: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许德来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3

上证公监函〔2022〕0159号

关于对许德来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许德来,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2年6月28日,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披露公告称,许德来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根据公告及相关提交材料,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股东许德来函告,许德来收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告知,得知其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6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鉴于《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开源证券与被申请人许德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许德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开源证券向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许德来所持公司股份。6月16日,开源证券联络许德来方,股票出售已于6月16日开始出售。本次司法执行已于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7日执行完毕。许德来于6月27日才告知上市公司,公司才披露股东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本次司法执行前,许德来持有0.194%的公司股份。本次司法执行后,许德来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许德来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因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股份,在收到相关方通知后,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减持完毕后也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3.4.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许德来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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