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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集团: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3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2年11月2日(星期三)15:00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630号三楼319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现场会议主持人:李军董事长因外出培训无法参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汪梅方主持会议。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03,563,1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25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31,537,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99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72,025,8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26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724,8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40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724,8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40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温莉莉、彭晨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1.00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040,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27%;反对1,522,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73%;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1225%;反对1,522,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8775%;弃权0股。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黄明月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提案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040,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27%;反对1,522,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73%;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1225%;反对1,522,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8775%;弃权0股。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3.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040,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27%;反对1,522,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73%;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1225%;反对1,522,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8775%;弃权0股。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提案4.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02,040,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27%;反对1,522,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73%;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2,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1225%;反对1,522,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8775%;弃权0股。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温莉莉、彭晨怀

3.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2年1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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