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在认真询问、积极调查与沟通的基础上,现就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欧朋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欧朋达”)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东莞欧朋达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可对东莞欧朋达的资金及财务状况实时监控,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因而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东莞欧朋达的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东莞欧朋达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清华、王岩、秦伟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