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8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相关问题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审议程序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同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通过设置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将核心人员利益与公司利益进行有效绑定,有利于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卢少辉,徐 青, 苏文菁。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